这次选举结果并未为广大国民接受,不少人坚信选举中存在舞弊。
在1955年12月,印尼选出了制宪会议以草拟新宪。1995年,全斗焕与卢泰愚两位前总统均被起诉,分别被判处叛国罪与贪污腐败罪罪名成立,转型正义得以伸张[35]P270-271。
《明治宪法》建立的有缺陷的民主最终以军国主义作结。这部新宪法在通过时包括序言、22篇(395项条文)和8个附表[67],是世界上篇幅最长的宪法。经过两年的讨论,印度制宪会议在1949年通过了《印度共和国宪法》(简称《印度宪法》)。荷兰人于1596年抵达印尼,并在其后三个半世纪中,在今日所称的印尼实施殖民统治。在公务职位聘用中,机会均等与优待弱势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宪法诠释的问题。
日本战败后,由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了日本(1945~1952)。美国除了在日本推行去军国化、并协助日本重建经济和社会外,也意图将日本转化为真正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宪法的主要方式[55]是依据宪法去制定和执行法律。
明治天皇(1868~1912)在位期间,日本在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政治与法律方面均经历了迅速的现代化与西方化。支持新宪者认为,它带领中国从训政过渡至宪政,建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实现民主政治,容许政府由多党派参与的自由选举产生,并且尊重公民自由与人权。日本分为二百多个藩地[1]P238,各有诸候(大名)管治,并由幕府将军监察和掌控。在所研究的案例中,有些国家虽在宣告独立时引进了带有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倾向的宪法,但其后执政者却无视宪政主义的要求,实施威权统治(如韩国、印尼)。
引 言宪政主义原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产物,它既是一门学说,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实践。在目前印尼逾二亿的多族裔人口中,绝大部分为穆斯林(印尼人口的88%是回教徒)[4]P83。
在20世纪60至20世纪70年代,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尼都在实施混合式宪制与威权统治,那时亚洲看来仿佛的确存在其独有的宪制模式,与西方宪政有别。在此后不久,国会制订了《国家保护及防卫非常措置法》,授权总统限制人权与出版自由[25]P425-246、推行紧急经济措施和征用财产[24]。虽然印度的人口背景错综复杂,存在族裔、语言、宗教与种姓等矛盾冲突,贫穷普遍,文盲众多,但事实证明印度在过去六十多年是亚洲推行传统宪政的要垒。因此,在中国大陆,宪法的实施不是通过司法的违宪审查,而是主要依赖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及人大以至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一阶段是军政(军事政府统治),旨在扫除军阀,一统国家。不过,新宪的基本结构与章节仍主要沿用《明治宪法》。多位民族主义政治运动家,包括苏加诺与穆罕默德·哈达等,均曾与日本人合作,在日本人建立的印尼政府中任职[15]。到了1858年,英国政府正式就印度行使主权,负起管治印度的责任[5]。
法治原则(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也被写入新宪[16]P113。[68]RECONSTRUCTING THEREPUBLIC 14(Upendra Baxi et al.eds.,Haar-Anand 1999)。
选择这些国家的原因,一是在于它们代表了不同脉络的的亚洲传统和文化、亚洲国家中的不同现代化轨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李承晚于4月26日被迫辞职。
三、印尼的案例在历史上,今称印度尼西亚的千岛之国曾见证了印度教、佛教并重的室利佛逝帝国(公元8~14世纪)及满者伯夷帝国(1293~1520)的文明[13]。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由于过去在处理政治敏感案件时的保守取向,并不被视为一有力的宪法捍卫者。新宪颁布后,国会(由1948年5月首次大选产生)选出李承晚博士为首任总统[25]P363。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并于17世纪开始于印度活动。在1971年,朴正熙以些微票数差距击败对手金大中,进入他第三任的总统任期。印度的族裔、种姓与宗教冲突仍然偶尔演变成为暴动。
至于朝鲜的宪法体制会否有变,则尚待观察。这四项原则是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以及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后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51]P45-46)。
举例来说,人民协商会议应包括人民代表会议的成员,以及按照法例规定,来自各区域及组别的代表(《四五宪法》第2(1)等条),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成须按照法律规定(《四五宪法》第19(1)条)。通过宪法法院的活动,宪法成为了真正的规范性文献,规管国民生活及政府运作。
一共十个政党被苏加诺政府特别认可,得以继续生存[17]P77。《1948年宪法》先后于1954、1955与1962年修订
这个过程是政府和公众的博弈过程,如果不能良性地进行,国家管制的正当性将会受到质疑。同时,由于科技的不确定性,立法也难以控制和规避纳米科技带来的风险。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该种模式下作为惟一监管者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济人的自利性,具有从多种机会中选取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倾向,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强调的政府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4]。[10]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15项原则确认了这一风险,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17]公共治理兴起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政府垄断管制模式中,政府监管部门可能受到自利性的驱使而削弱监管。
虽然学术界对纳米科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有一些数据和报告,但是由于纳米产品属于新颖的技术,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仍因欠缺完整的数据与资料,而导致相关的毒性试验报告也未达到确定的程度,[7]这就使得我们将直接面临科学的极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为此,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RC)认为:需要负责任地发展纳米科技,就是保持最大程度地促进纳米科技的正面贡献,与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效果之间的平衡。
执法机构分散导致监管不力,政府的执法成本过高导致监管低效。首先,软法侧重于体现社会公共性,关注多元利益诉求,倚重协商民主,推崇认同、共识和合议。
从纳米科技的蓬勃发展与工业对它的重视程度观察,纳米科技已经成为继咨询科技与生物科技之后,最新一波的产业革命。从我国目前在各个领域中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来看,政府垄断管制模式反映出了国家管制失灵的状况。必须强调技术与社会的共同在场,为纳米科技的风险和负面效应最小化提供广泛的社会平台,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冲突寻找相应的解决途径,推动他们在纳米科技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政府包揽了整个的监管过程,其他主体不可以介入。
[4]由于纳米科技的特殊性,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不确定性也让人们充满了担忧,有些纳米科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一定的风险,而且引发了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和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纳米科技对环境可能产生纳米污染。
政府管理的缺位、越位、错位等,导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等等。因此,负责任地发展包括仔细考虑应用和潜在的含义。
最后,政府应当对任何被建议采取的措施都准备替代方案。由于我们在实施预防原则过程中经常会忽视成本收益分析,在面对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时,不能正确地进行边际效益的分析。